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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ubject: 只要你不理它就會自動產生法律效益的詐騙手法,可以直接扣你錢喔!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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只要妳不理它就會自動產生法律效益的詐騙手法,可以直接扣你錢喔!
只要妳不理它就會自動產生法律效益的詐騙手法,可以直接扣你錢喔!

最新詐騙手法--用「支付命令」假戲真作

以下是張弘明律師朋友轉寄來一封最新詐騙集團的手法,因有別於以往手段,且利用民
事訴訟法上關於支付命令之規定取得合法強制執行他人財產之目的,所以張律師特別將
此文章轉貼提出,並建議網友們可以用簡單的方式阻止這類詐騙手段:

事實案例(網路、新聞轉載):

各位親愛的友人:

分享一下我最近的受騙經驗,乖乖交了五萬多元,事情經過是:

我四月底五月初也收到「元誠」寄來的「存證信函」說我欠他三萬七千多,因為是沒
有的事,我理所當然覺得是詐騙事件,也沒理會他,六月收到 台中地方法院寄來的「支
付命令」,說我欠「元誠」這家公司錢應償還,如有異議要20天內提出。只是一張自說
自話的紙,我還是覺得是詐騙事件,一樣置之不理。

最後八月初收到彰化地方法院的「執行命令」,主旨告知:將強制從我任職處扣薪水償
還,我雖然還是覺得是詐騙事件,但居然對方也知道我的工作資料,我就打電話去彰化
地院查詢,赫然被告知這是真的!

我回頭理解整個事件,才知道這個民事非訟事件的流程:

「存證信函」、「支付命令」、「執行命令」,對方已經讓非法變成合法,只因我沒有沒在20天內提出異議!

也就是說我沒有在20天內說對方是錯的,就表示我默認對方是對的!!!

 方依時間逐步取得必要法律效力後,「執行命令」已經是有法律效力的強制執行,
結果三萬七連他所說利息,我總共乖乖匯入五萬三千多到他指定戶頭裡,有無救濟 
道,有!你可以「再起訴訟」,但是律師跟我分析,我要付出的時間、力氣與成本恐怕
不划算,就現實付出與經濟效益絕對不划算。

我是個很怕麻煩的人,又很清楚再起訴訟跟這些人攪和,我要付出的情緒成本恐怕更
高,五萬多,算了,就認栽了!

壞就壞在我自認沒作這件事,覺得是詐騙事件就都仗勢天理還在,不處理我現在才學
會有人隨意指控你,不要以為對方是瘋子騙子就置之不理,你不說他是瘋子騙子,反倒
自己變成百口莫辯的傻子!

其實事情發生到現在三個多星期,我還是處在訝異我們的民事訴訟處理流程可以如此
簡單讓人受害,詐騙集團可以只用兩封信、兩張紙(都沒有任何附件說明),讓我一個
大學教授因懶散乖乖認輸賠錢

詐騙集團的專業實在比我的專業好賺太 多了。

花五萬多上了一堂神奇的法律常識課,提醒大家別跟我犯一樣的錯誤 

張弘明律師的建議:

詐騙手法層出不窮、日新月異已是不爭的事實,當詐騙集團手法不斷更新時,身為潛在
被害者的我們當然也必須不斷更新應變資訊,而不要繼續讓觀念停留在「ATM轉帳詐騙
手法」、「網路拍賣詐騙手法」等等舊式詐騙手段上,才能免於受害。

我國民事訴訟法上關於支付命令的設計,確實提供給詐騙集團一個可以鑽縫隙的空間,
但詐騙集團同樣也要下賭注,他們要賭什麼呢,他們要賭的至少有下列幾項,而下列幾
項就是破解他們詐騙手法的所在:

一、詐騙集團要賭受害者收到他們寄的存證信函後,會置之不理,之後便會以受害人
「存心不還錢」、「收到催告還錢的信還置之不理」等理由,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
令。

破解手法:收到來路不明的存證 信函,最好的方式一定要做回覆處理,千萬不要想說
放著放久了就會沒事,因為通常存證信函之後都一定會有下一步法律動作,所以最好做
回覆,同時也為自己留下物證,以便將來真的走上訴訟時能派上用場。

二、 詐騙集團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,法院核發給受害人支付命令後,賭受害人二
十天內不向法院聲明異議的話,支付命令就確定了,換句話說,確定的支付命令效力
就等同於確定的判決效力,詐騙集團隨時可以拿著確定的支付命令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
受害人的財產,而且還有蒙在鼓裡的國家司法機關作為打手。

破解手法:收到法院寄來的支付命令,請記得先查是哪家法院發的,直接打電話去詢
問是否有發支付命令來,如果確定是法院核發的,請記得在收到支付命令起20 天內向
核發支付命令的法院聲明異議,而且不用講任何異議理由,只要表明「異議」就可以阻
止支付命令產生確定效力,並直接轉成訴訟案件。通常變成訴訟案件後,詐騙集團自知
理虧,就會放棄了。

三、詐騙集團利用受害人沒有在20天異議期間內向法院聲明異議,支付命令因此而確
定,詐騙集團就拿著確定的支付命令去聲請強制執行受害人的財產,達到「假戲真作」
的終極目的。

破解手法:萬一很不幸,受害人沒有在20天異議期間內去聲明異議,導致支付命令產
生確定效力,該怎麼辦呢?有無補救方法?其實還是有,這裡建議受害人可以向核發支
付命令的法院聲請再審,同時聲請暫時停止強制執行,先保障自己的財產不會馬上被強
制執行取走,然後再透過再審程序救濟。

 

轉自 http://tw.myblog.yahoo.com/jw!ei9FaJaGERE4Xrx9zlPpiKCsvDEO/article?mid=15595&prev=15736&next=15546&l=f&fid=2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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